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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法院是如何判定红门景程公司使用“红门”文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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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红门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2020)京73民终1976号判决,判决书认为:


首先:关于红门景程公司在其企业名称或简称中使用“红门” 文字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红门公司经过长期宣传、投入和经营,其“红门”商标获得多项荣誉,在广东省及全国范围内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生产销售的电动伸缩门、推拉门等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红门”作为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商誉,应受法律保护。红门景程公司登记注册时间是2014年8月19日,时间远晚于红门公司之后,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红门”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红门景程公司与红门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红门景程公司主张其所经营地区存在大量企业使用“红门”作为企业字号的情况,但仅凭该解释不足以证明其使用“红门”作为企业名称的正当理由。红名景程公司认为其不够成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红门景程公司在网站多处标注“北京红门门业”、“红门门业”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红门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供的证据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 具的(2018)深前证字第005098号公证书系公证机关依法作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在红门景程公司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该公证书的相反证据情况下,该公证书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从经过公证的红门景程公司被控侵权网站内容可知,红门景程公司在网站多处标注“北京红门门业"、“红门门业"字 样用以指代其公司,且在网站中宣传推广电动伸缩门、曲臂道闸 等商品。红门景程公司的该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网站及其宣传内容的所有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红门景程公司与红门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红门公司的第 8054772号“红门”注册商标具有广泛的知名度,红门景程公司作为同行经营者对此情况属明知或应知,主观上具有攀附红门股份 “红门”商业标识商誉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红门景程公司主张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红门景程公司使用“红门”文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诉理由不成立,红门景程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红门公司允许,在门业上使用“红门+”或“+红门”或直接使用“红门”行为,于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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