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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红门”商标,再获正名! ——红门维权获最高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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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2019)最高法民申3056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河源市源城区红利通机电设备经营部就与侵犯红门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

经过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红门’系臆造词,经过红门公司的使用后,‘红门’商标的显著特征较强,二审法院认定红利通经营部使用诉争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还认定“红门”商标具有显著性结论及理由,不属于《商标法》第11条、第59条规定的情形!该结论极具最高司法权威,今后任何人以《商标法》第11条无效“红门”商标成功的可能性非常低,任何人未经允许以第11条的“正当使用”的名义来使用“红门”商标空间几乎为零,任何人以第11条的名义来无效红门商标,可以引用本裁定作为依据。

“红门”因商标被侵害而蒙尘,却被最高司法擦亮了“品牌”。每一次维权的胜利都将成为打击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有力证据,在“商标品牌”发展的路上,持续维权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将越挫越勇,努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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